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公寓
管理服务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2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5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6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7
第六章 水电使用……………………………………………………8
第七章 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9
第八章 学生寝室氛围建设…………………………………………9
第九章 奖励细则……………………………………………………11
第十章 处罚细则……………………………………………………11
第十一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公寓中心),作为全校学生公寓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公寓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公寓中心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统称为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简称计划外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不含杭州市工作的博士生和在职研究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公寓。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科的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个别楼除外)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必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批准后进行。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对于住宿人员自发的调房愿望,我们将根据当时的房源和学校整体安排情况,在每学期结束前(一般为1月份或6月份)进行适当调整,满足大家的合理要求。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私自调整寝室者按《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具体调房程序可参照如下:
第十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联培学生,离校前应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向公寓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到校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需退宿的学生;因其他原因含学生外出实习需退宿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公寓中心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如确因学校要求需集体变动住宿,应统一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实习结束后,视床位情况确定是否安排住宿。
休学学生复学后需要继续住宿的,住宿床位另行安排;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复学后重新安排住宿床位。
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退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公寓;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按学校规定,由学校安排在校内公寓住宿的计划内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需校外住宿的,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公寓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公寓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寓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公寓中心,由公寓中心更换门锁;学校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公寓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嫌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十九条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公寓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条例第十章规定等行为。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公寓的秩序,请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要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障公寓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寝室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访客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公寓。异性会客须遵守公寓中心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房需要时请出示有效证件。假期严禁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公寓,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请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分类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四条 公寓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住宿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作息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条例第十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寓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公寓中心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请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公寓中心同意,请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能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公寓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公寓中心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三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公寓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十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计划内学生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或公寓,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二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电费采用预充值模式收缴,学生自助网上充值。水费定期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用量,每学期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学生自助网上缴费。
第七章 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公寓用电安全,原则上在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和申请人本人签名,承诺愿意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宿管条例、安全用电、履行相关使用约定等事项,并由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在申请人陪同下,由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大功率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八章 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公寓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真实反映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和表现,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公寓文明建设等五大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根据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公寓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以积分形式折成相应分值计人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或进行积分兑换。
第三十七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批准及时更换记录,因住宿学生私换床位而出现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责任者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为调动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九章 奖励细则
第三十九条 公寓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寓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季度,公寓中心将根据定期/不定期检查结果,统计累计积分,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寝室可根据积分进行相应的积分兑换。
2.每学年末,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学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3.学生事务中心/公寓中心对当年的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楼管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4.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5.公寓中心对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6.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十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格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甚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寓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违反公寓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制度的行为:
1)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茶壶、电热褥、电取暖器、电烫斗等)、无3C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公寓内使用或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违规安装空调;
2)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防、消控设施、设备;
3)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4)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烧煮饭菜等;
5)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后果严重;
6)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
7)私撬强弱电箱,私改、私拉强电线路;
8)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9)其它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2.损害公寓文明建设、扰乱公寓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职责或依法、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者;
3)在公寓内酗酒引发事端者;
4)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5)打架斗殴者;
6)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7)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3.故意损坏或过失损坏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
4.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
1)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传销类活动及中介活动;
2)容留异性在公寓内住宿;
3)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4)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或批评教育,并在公寓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1.公寓内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6)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7)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8)打扫寝室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9)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0)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公寓内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9)违反门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0)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公寓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自修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戏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其它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住宿如违反公寓管理条例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公寓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公寓管理条例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公寓中心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条例同时废止。